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青美等人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具狀
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主張代位債務人李青江分割被繼承人陳夜合
所留遺產,然被繼承人陳夜合之遺產前於民國102 年間經法
院判決變價分割,原告應具狀陳明被繼承人究為何人,並補
正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並以其全體繼
承人(除被代位人外)為被告。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繼
承人之姓名、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及起
訴狀附表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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