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1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伯三
王東隆
被 告 楊倉岩
宜宏模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容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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