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668號
原 告 陳思吟(歿)
被 告 OBISPO LOVEJETTED QUISMUNDO(中文名:愛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所為由陳思吟為原告簡孟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同法第40條第1 項亦有明 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簡孟莉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死亡,依民事訴 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於109 年3 月9 日裁定命陳思吟為簡 孟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陳思吟已於108 年7 月23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足憑,而不具 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則本院裁定命陳思吟承受訴訟即有未 當,應予撤銷,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