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9年度,83號
PKEV,109,港簡,83,2020051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83號
原   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彥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