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7年度,12號
PKEV,107,港簡,12,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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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2號
原   告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周秋月 
被   告 林組喨 
被   告 林益號 
      林許素鸞
      林珠  
      林樹生 

      林玉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璜營 
被   告 許嘉文 
      許雅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兼 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彩媚 
被   告 許嘉瑋 
      許清源 
      許月霞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月鳳 

被   告 蘇冬  
      黃金女 

      許周暖 

      許育綸 
      許家禎 
      許哲維 
      許景棋 
      許美惠 
      許美智 
      許秀葉 
      許秀雁 
      周金鉢 
      周惠琪 
      周信東 
      周惠珍 
      周惠秋 
      廖偉安 
      廖若瑩 

      廖冠雯 
      林明演 
      林時揚 

      林蔡玉珠
      林佩蓉 
      林佩臻 
      林進丁 

      林進添 

      林進財 
      林蔡月裡

      林維紳即林棋偉

      林佳慧 
      林柏宇 
      林文隆 

      林萬教 
      林麗珠 
      黃林素梅
      侯林玉蘭
      許登山 
      林明貴 
      林登呼 

      吳素貞 
      許弘林 
      許弘毅 
      許佳鈴 
      林許綉櫻
      楊許秀春
      許玉英 
      李妙紅 

      施素真 
      施信輝 

      施信同 
      施伯諺 
      施岳良 
      施西明 

      施秉宏 


      許文厚 
      廖嫊真 
      許文政 
      許雅玲 
      許雅雯 
      許永寬 
      林文斌 

      林文平 
      林素惠 
      林美娟 

      戴奮利 
      戴惠玲 
      廖雅玲 
      許秋萍 
      許春香 
      張玉珠 
      林芬如 

      林育如 

      林建成 
      林重光 

      林秀美 
      林廖華婉

      林宇宏 

      林昀錚 
兼 上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許秋金、許金條之繼承人葉鼎文之繼承系統表,並以書狀補正追加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與訴之聲明,且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等相關卷證資料,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以書狀追加被告時,應提出全體共有人(含完整被告)之書狀,若未提出致當事人不適格,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前再次提出所有共有人之戶籍謄本,以確認共有人之現況。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 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民法第1151條);且公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之處分,除法 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修正前 民法第828 條第2 項),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故如非 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即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或被 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民事裁判參照),係屬固有之必 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 欠缺。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之 土地,惟該地之共有人許秋金、許金條均已死亡。原告欲分 割該地應以許秋金、許金條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㈠就許秋金部分,其繼承人為廖梅、許正男、蘇冬。廖梅於民 國50年間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黃重岩、黃金女(上二人為 廖梅與黃水旺之子女)、再婚配偶葉鼎文。葉鼎文於76年間



死亡。則許秋金之繼承人除黃金女蘇冬外,尚有葉鼎文之 繼承人。原告起訴分割上開土地未以葉鼎文之繼承人為被告 ,當事人顯不適格。
㈡就許金條部分,其繼承人許秋金、許菊地等兄弟姊妹。許秋 金於35年間死亡,其繼承人為廖梅、許正男、蘇冬。廖梅於 50年間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黃重岩、黃金女(上二人為廖 梅與黃水旺之子女)、再婚配偶葉鼎文。葉鼎文於76年間死 亡。則許金條之繼承人就許秋金之繼承人部分,除黃金女蘇冬外,尚有葉鼎文之繼承人。原告起訴分割上開土地未以 葉鼎文之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顯不適格。
三、原告起訴之當事人不適格,且依法得補正,原裁定如主文所 示,命原告於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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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