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9年度,16號
PDEV,109,斗簡,16,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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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葉宗文 

      葉鍾敏 

      葉忠誠 
      葉忠興 

      葉惠綾 
      葉祝茹 

      葉惠文 
      葉芝菁 
      葉春雅 

      葉景熙 

      姚翠鳳 


      姚淑英 

      姚淑珍 

      姚淑芬 
受告知人  葉林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關於「為分別共有」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與附表二內容不符,遭彰化縣田 中地政事務所要求補正,爰聲請將原判決附表二之應繼分比 例更正為如民事聲請更正狀附表二所示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中 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包 括判決所記之事實與理由有相矛盾之處,凡足生與法院真意 相左之結果者,均得依上開法條更正之(最高法院74年度台 抗字第54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 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裁判意旨參照)。三、查原判決附表二所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係以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規定為依據,斟 酌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述更正訴之聲明 內容、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所為之判斷,與法院 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情形,尚無顯然錯誤情事,原告聲請 更正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顯有誤會,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
四、另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誤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本院並依職權更正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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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