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9年度,68號
PDEV,109,斗小,68,202005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葉佳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辨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 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合併後存 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 利義務。
(二)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21日與原告簽訂「萬利週轉金」融資契 約,得自原告核准日起,於原告所核准之一定額度內透支動 用陸續借款,依約定條款第4條帳戶管理費規定實指利率: 按每日日終動支餘額,依月息1.65%(即年息19.8%)計算, 借款人應於每月21日計付上月21日起至當月20日止之利息, 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 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三)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4年5月20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 依約其債務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現被告尚 積欠原告20,36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四)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0,360元,及其中20,000元自9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8%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經濟部函、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富邦銀行萬利週轉申請書暨約定書、萬利 週轉金約定條款、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等影本為證,核屬相 符,被告既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五、惟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 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 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 ,不適用之,民法第207定有明文。次按利息除當事人以書 面約定因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或商業上另有習慣 者外,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就民法第207條之規定觀 之甚明,是利息之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必須依法為之,如僅 憑債權人一方滾利作本,自無拘束債務人之效力(最高法院 53年臺上字第3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即使債權人與債務 人預先約定,滾利作本而不具備民法第207條但書規定之要 件者,亦屬無效。經查,由原告所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各類 存款歷史對帳單觀之,原告前開請求本金20,000元乃包含本 金19,608元及利息392元,然因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金融業 者於經營貸款業務時,有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商業習 慣存在,且該約定並不具備民法第207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要 件,是該約定應屬無效,原告自不得將利息392元滾入原本 再計算利息。再者,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 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且參酌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 降,原告猶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者即被告收取 高額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再加計原告聲明中 請求之違約金,明顯偏高,依首揭規定,本院認原告請求之 前揭違約金金額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酌減免除為適 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20,360元,及其中19,608元自9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8%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並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諭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