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231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 告 謝武進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東壹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附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