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4年度,12071號
TPPP,104,清,12071,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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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4年度清字第12071號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一段161號
代 表 人 侯友宜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林國憲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技士(停職中)
      林振謙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技士(停職中)
      賴錦彰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前技士(已退休)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 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 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 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 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 第3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等應否受懲戒處分,前經本會以被付懲戒人 等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重,應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 ,為免判決結果與刑事裁判相歧,於104年10月16日議決停 止審議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等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4月30日以104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刑事 判決,判處被付懲戒人等有罪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可稽,爰 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繼續審理。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蘇振堂
委 員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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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