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王友信
相 對 人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抗體王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9,40
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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