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9年度,159號
NHEV,109,湖調,159,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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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王友信 
相 對 人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抗體王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9,40
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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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