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604號
原 告 李承哲
被 告 凌靖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