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泰大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4,22
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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