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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48號
NHEV,109,湖簡,148,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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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管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天雯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574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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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