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706號
NHEV,109,湖小,706,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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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孫逸文 
被   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小字第706 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5 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0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被告已提出時效抗辯,原告對此並無意見,原告訴訟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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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