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560號
NHEV,109,湖小,560,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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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5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秀蘭李淡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李淡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明確被告住址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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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