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鄭佩文
被 告 潘虹霏
兼法定代理 潘銘鑑
人
被 告 潘銘鑑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小字第305 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5 月7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7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元。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100 元,其餘由被告連帶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