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499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何星輝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複代理人 黃隆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遠雄新都金華苑管理委
員會間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