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93號
CLEV,109,壢簡,93,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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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9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何宏建 
被   告 林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4,775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9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規定:「訴狀送達 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 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7,791 元,及其中31,528元自 民國95年3 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 元。嗣原告於109 年3 月16日審理期日中當庭減縮訴之聲明第二項中違約金1,200 元部分(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商 銀)申辦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22萬元,並自93年10 月21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利息按放款基 準利率加碼7.75%計算,調整基準利率時,依調整日起按 新利率機動調整,即以週年利率12.042%計算。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 年2 月7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86,984 元及利 息、違約金(下稱系爭慶豐商銀債權)。慶豐商銀嗣將系 爭慶豐商銀債權讓與慶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 豐資產管理公司),慶豐資產管理公司並於98年3 月31日 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迭經催討未獲置理。(二)被告另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 打商銀)申辦餘額代償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並為餘額代償或現金貸款之申請,但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將上開金額全數返還,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款,仍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 按週年利率20%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至95年3 月15 日止,尚積欠177,791 元(其中本金部分為31,528元)之 帳款未清償,原告迭經催討未獲置理。渣打商銀嗣於99年 10月29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迭經催討未 獲置理。
(三)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三、按民法第474 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 ,亦成立消費借貸。」同法第478 條前段規定:「借用人應 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慶豐商銀 貸款契約書、慶豐商銀交易明細查詢表、慶豐商銀放款基準 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慶豐商銀債權讓與證明書、慶銀資產 管理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原告債權 讓與通知函、渣打商銀餘額代償申請書、帳單繳款通知書、 渣打商銀信用卡合約書、渣打商銀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資 料明細表、報紙公告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 卷第6 至16、18至2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是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編號│ 本金 │ 項目 │ 期間 │ 週年利率 │
├──┼─────┼───┼────────┼─────────┤
│ │ │ 利息 │自94年9 月22日起│ 12.04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1 │186,984元 │ │ │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
│ │ │違約金│自94年10月23日起│%,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至清償日止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 │ │ │ │分,按本借款週年利│
│ │ │ │ │率20%計算違約金。│
├──┼─────┼───┼────────┼─────────┤
│ │ │ │自95年3 月16日起│ 20% │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2 │31,528元 │ 利息 ├────────┼─────────┤
│ │ │ │自104 年9 月1 日│ 15%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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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