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604號
CLEV,109,壢簡,604,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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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04號
原   告 王玉文 
被   告 邱國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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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