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558號
CLEV,109,壢簡,558,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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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55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到院閱卷後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為「張鐵耀、張○○」 ,難認原告業已特定欲起訴之對象,是原告起訴程式至今尚 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而本院業已依職權調閱相關資料, 原告應到院閱卷後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 命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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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