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488號
CLEV,109,壢簡,488,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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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88號
原   告 均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鑫達 
被   告 江主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被告之住所地 位於臺中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 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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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