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406號
原 告 邱偉晉
被 告 古運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 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本件被告因侵權行為(車禍案件),致生損 害,而提起本件訴訟(下稱本案訴訟);而原告亦因同一車 禍案件經檢察官以涉犯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並於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5 號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對原告提起109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下稱附民訴訟)。於本案訴訟中被告並以附民訴訟中之損 害賠償數額主張抵銷抗辯,是以本案訴訟確有以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並有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5 號 刑事判決及附民訴訟卷宗影本存卷可查。是本院認有依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於本院附民訴訟訴訟程序終結 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