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
原 告 蘇郁雯
兼 上一人
5訴訟代理人 陳欣妮
號 5樓之50
被 告 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徐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大學城小富翁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