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更一字,108年度,1號
CLEV,108,壢小更一,1,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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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溫春福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錦章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壢小更一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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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