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2197號
CLEV,108,壢小,2197,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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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1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梁懷德 
被   告 灌天下工程行即邱紫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在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新臺幣貳佰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賴彥竹任職於被告處每月應領薪資(包括薪金、獎金及其他特別給付等在內)其中三分之一按原告債權比例給付原告,至移轉命令失其效力為止。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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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