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921號
SJEV,109,重簡,921,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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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21號
原   告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孝臣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15,76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22,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1,6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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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