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845號
SJEV,109,重簡,845,202005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45號
原   告 許瓊尤 
 
原告與被告郭丁源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4,4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