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45號
原 告 許瓊尤
原告與被告郭丁源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4,4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