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796號
原 告 蘇懋筌
被 告 郭蕾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