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34號
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孟立中
被 告 唐麗俐
被 告 孟柔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 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