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109年度,29號
SJEV,109,重小調,29,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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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銘恩 

相 對 人 林子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住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 00 號9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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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