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10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鄭力祥
被 告 鄭瑞遊
被 告 鄭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鄭瑞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茂源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鄭力祥、鄭陳玲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鄭力祥、鄭陳玲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鄭瑞遊於繼承被繼承人鄭茂源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鄭力祥、鄭陳玲玲連帶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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