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699號
SJEV,108,重簡,1699,2020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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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69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靜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24104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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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