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69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靜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24104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