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4247號
SJEV,108,重小,4247,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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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24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呂樹緯 
被   告 陳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肆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其所承保、訴外人吳亞庭所駕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上午11 時44分,在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3 段170 前,因前方由訴外 人簡玉芳所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車道中無故驟然煞車減速 (欲違規迴轉),吳亞庭因此跟著煞車,而遭被告所駕駛車 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 距離之過失自後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計支出修復費用新 臺幣(下同)42,160元(零件6,060 元、工資暨烤漆36,100 元),原告業已賠付被保險人,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1 條之2 及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請求被告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則到 庭辯稱:是吳亞庭所駕駛車輛臨時緊急煞車,往右邊靠,警 察說監視器沒有辦法拍到車子往右靠的地方,所以這部分警 察說不確定等語。查: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 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 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除遇突發狀 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 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



安全規則第94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交 通事故經依被告聲請送請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 會鑑定後,鑑定結果認:「一、陳政豪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為肇事主因 。二、簡玉芳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故驟然煞車減速(欲違 規迴轉),形成道路障礙,為肇事次因。三、吳亞庭駕駛自 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委員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意見書在卷佐參 ,本院依調查結果,認被告及簡玉芳對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 ,均具有過失,且為系爭車輛所生損害之原因甚明,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折舊額計算式:查系爭車輛係於105 年8 月(推定15日)出 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7 年7 月18日受損時, 已使用1 年11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42,160元(零件6, 060 元、工資暨烤漆36,100元),有估價單在卷可憑,惟零件費 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 除。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 8 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 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2 年,則系爭車輛之 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2,413 元(計算書詳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暨烤漆部分,被告應全 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理費用共為38,513元(計 算式:2,413 元+36,100元)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 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000 元(計算式: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車禍鑑定費3,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3, 654 元,由原告負擔346 元,惟其中車禍鑑定費用3,000 元 ,係由被告預繳,是關於本件訴訟費用被告應賠償原告654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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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060×0.369=2,236第1年折舊後價值 6,060-2,236=3,824第2年折舊值 3,824×0.369=1,411第2年折舊後價值 3,824-1,411=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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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