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倘系爭票據尚未交付給受款人前遺失票據,發票人始有票據
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發票人(
即「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
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原聲請人改列
為送達代收人。
二、倘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
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
「伊迪行製衣興業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
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確認聲請人為何人?若為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正
確之法定代理人,及聲請狀補正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若
為邢士正,請釋明得為本件聲請之依據。
四、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請補正付款銀行之大小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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