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55號
TNHM,109,聲,355,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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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楊裕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208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之扣案(法務部廉政署106年度保管字第2398號)如附表所示物品,均發還予楊裕榮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裕榮(下稱被告)因本院10 8 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扣押被 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在案。但該案業已判決確定,且未諭 知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爰請求准予發回等語。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 1208號判決確定在案。又該案前經檢察官查扣如附表所示之 物,經本院審理後認為與本案無關,故未諭知沒收,足見前 開扣押物,並非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 之物,應無留存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扣押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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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PHONE手機(序號 │1支 │1-1 │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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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蘭芳信貸繳款信用卡明細 │1張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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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楊裕榮信貸契約書 │1張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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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楊裕榮100年脫逃外勞公文書 │1件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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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楊裕榮職務報告書及附件 │11張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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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週蒐要件 │1張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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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報告書 │1張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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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楊裕榮答辯書 │10張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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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IPHONE手機空盒 │1個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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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隨身碟 │1支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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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HTC廠牌手機白色(IMEI: │1支 │1-10 │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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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IPHONE廠牌手機 │1支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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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HTC廠牌手機紅色 │1支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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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郵局匯款單 │3張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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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楊睿綸存摺 │1本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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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楊裕榮存摺 │6本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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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楊采瑄存摺 │3本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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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陳蘭芳存摺 │8本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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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楊裕榮存款單 │1張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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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電腦設備(筆電) │1台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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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柯炎煌身心障礙手冊及護照 │1張 │2-01 │
│ │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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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紙條 │1張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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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楊裕榮意見陳述書 │1張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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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關振勃名片 │1張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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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芳春東、張氏金離婚協議書 │1張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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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張評貴身分證影本及彰化銀行│3張 │2-06 │
│ │存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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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鍾莉雅身分證及郵局存金簿影│2張 │2-07 │
│ │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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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IPHONE廠牌手機(含SIM卡 │1支 │2-08 │
│ │0000000000) │ │ │
├──┼─────────────┼───┼────┤
│29 │現金 │新臺幣│扣押編號│
│ │ │8萬元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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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