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浩軒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浩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浩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第32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 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002號駁回上訴確定,自民 國107年8月24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17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170號)暨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