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41號
TPHM,109,聲,1541,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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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力參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執聲付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力參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力參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253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 確定,自民國107年7月9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 4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50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500號)暨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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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