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32號
TPHM,109,聲,1532,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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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淑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自民國10 6年11月23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942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9420號)暨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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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