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1號
TNDV,108,金,1,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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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林廷隆
      林青蓉
      魏毓恆
      魏毓真
      林逸侖
      林春銘
      邱逸全
      邱盈榛
      林逸欣


      林湘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林淑秋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黃正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主張非屬本院106 年度金訴字第7 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部分均否認其真正,本院認需請原告提出證明此部分事實之證據,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以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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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