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林廷隆 林青蓉 魏毓恆 魏毓真 林逸侖 林春銘 邱逸全 邱盈榛 林逸欣 林湘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複 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被 告 林淑秋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黃正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主張非屬本院106 年度金訴字第7 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部分均否認其真正,本院認需請原告提出證明此部分事實之證據,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以調查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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