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六六號
原 告 楊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龍
被 告 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根地
右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北縣林口鄉工二工業區○○路八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幸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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