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十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
右原告與被告華美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萬元,折合銀圓貳仟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
佰叁拾叁元參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
陸拾肆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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