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
債 權 人 劉麗真
債 務 人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仁
債 務 人 彭維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凱洛爾科技有限 公司業已解散,請債權人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 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6 年7 月3 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7 月 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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