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623號
TPDV,109,司票,4623,2020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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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2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黃昱文 
相 對 人 張喻婷 
相 對 人 李杰典 
相 對 人 許勤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經提示未 獲付款為由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因聲請人所提 出係黃昱文分別與張喻婷李杰典許勤汝三人簽發之本票 三紙,與聲請狀記載不符,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更正聲請狀或提出正確之本票,該 裁定於109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具狀更正聲請內 容為其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惟該三張本票並非 由相對人四人共同簽發己如前述,聲請人聲請內容仍與所提 出本票不符,且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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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