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461號
TPDV,109,司催,461,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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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劉啟倫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未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正本,請提
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
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
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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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