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440號
TPDV,109,司催,440,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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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晉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駿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號碼「AM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0000000」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
支票號碼(「AM0000000」或「0000000」?)。
二、若該筆支票正確之票據號碼為「AM0000000」,請提出由付
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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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詮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