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70號
TPDV,109,司促,8070,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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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7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林璦璇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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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