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3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蘇凱民
相 對 人 竑祥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金城
相 對 人 林淑芬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零貳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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