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796號
TPDV,109,司促,7796,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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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許雅榛(原名許雅菁)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47元自民國109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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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