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772號
TPDV,109,司促,7772,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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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周文楷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馮羽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周良德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柒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078元自民國108年12月04日起 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新臺幣52,078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 至民國109年04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新臺幣52,078元自民國109年0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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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