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錫琴
代 理 人 練淑珍
相 對 人 林淑惠
即債務人 樓
相 對 人 張林蓮春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